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新條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2022年7月29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發了《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以及<上市規則>的輕微修訂》(咨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之前針對擴大《上市規則》第17章適用范圍以使其亦涵蓋股份獎勵計劃的建議1就已于2021年10月份發出過《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咨詢文件》,原因是第17章現時提供了一個僅涵蓋股份期權計劃的框架。還有針對第17章部分具體規定并改善授予股份期權及股份獎勵的修訂建議。該等重大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i)薪酬委員會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ii)股份獎勵及股份期權的最短歸屬期;及(iii)關于上市發行人附屬公司股份計劃的規定的應用。
如該《咨詢總結》中列述的將獲采納的建議概要載列如下:
該等新規定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該《香港交易所咨詢文件》可查閱于香港交易所網站此處。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7章詞匯
以下表格載列該法訊中所使用的界定詞匯的涵義。但凡對「章節」的提述均視為對《上市規則》下章節的提述。
詞匯 |
釋義 |
「1%個人限額」 |
任何12個月內可不經股東批準而向個別參與者授予股份的限額,其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或(就附屬公司的計劃而言)其附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1% |
「預先授權」 |
經上市公司股東批準的預先特定授權,可根據股份奬勵計劃授予新股 |
「董事會」 |
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會 |
「關連人士」 |
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他們任何一人的聯系人 |
「雇員參與者」 |
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及雇員(包括根據有關計劃獲授股份或期權以促成其與有關公司訂立雇傭合約的人士)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
「非重大附屬公司」 |
總資產、溢利及收入相對于上市公司集團的比率少于以下百分比的附屬公司: (a)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如未滿三年,則附屬公司注冊成立或成立起計的期間)每年:10%;或 (b)最近一個財政年度:5% |
「《上市規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概指《主板上市規則》) |
「主要附屬公司」 |
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任何一年,收入、溢利或總資產占上市公司集團的比率 75%(或以上)的附屬公司 |
「薪酬委員會」 |
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 |
「關連實體參與者」 |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及雇員 |
「計劃授權限額」 |
在上市公司(或(就附屬公司的計劃而言)其附屬公司)所有股份計劃下經股東批準的可授予股份的限額,其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于股東批準通過限額當日的已發行股份的 10% |
「服務提供商」 |
一直并持續向上市公司集團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對其長遠發展有利之服務的人士 |
「服務提供商分項限額」 |
計劃授權限額里可向服務提供商授予股份的分項限額 |
「授予股份」 |
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計劃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獎勵及/或可購買上市公司新股的股份期權 就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獎勵及/或可購買附屬公司新股或現有股份的期權 |
「股份計劃」 |
股份期權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 |
《咨詢總結》中所描述的獲采納的主要《上市規則》修訂摘要
如該《咨詢總結》而對《上市規則》規定作出的主要修改如下:
i. 薪酬委員會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建議規定,舉凡股份計劃的設立及運作涉及不尋?;蛐杓幼⒁獾氖乱司毥浶匠晡瘑T會批準, 即:(a)批準向服務提供商及關連實體參與者授予股份的相關事宜(包括接納服務提供商的準則及服務提供商分項限額);(b)批準偏離《上市規則》第17章所規定條款的授予股份;及(c)批準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
香港交易所將采納有關建議(如下文所進一步描述),但是上文第(c)點相關的建議除外,原因是一些回應人士擔憂薪酬委員會批準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可能會削弱監督職能,而薪酬委員會成員可能包括執行董事。
ii. 歸屬期
香港交易所建議所有授予股份的歸屬期須為至少12個月(除非薪酬委員會對授予上市公司特別指明的雇員參與者的股份已批準較短的歸屬期)?;貞耸空J為歸屬期的長短應視乎上市公司的實際商業需要而定,而不同股份計劃采用的績效措施或標準,不一定與時間掛鉤。
審閱回應人士的意見后,香港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應可因應自身需要制定表現指針及挽留政策。香港交易所建議,上市公司可在其計劃文件中列明給雇員參與者的授予股份可以有較短歸屬期的情況。
iii. 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
現行《上市規則》第17章「經適當修訂后」適用于附屬公司的股份期權計劃。香港交易所建議規定《上市規則》第17章也包括附屬公司的股份獎勵計劃,惟非重大附屬公司的計劃可獲豁免。
審閱回應人士(其中部分回應人士提到操作上的問題,或者認為將建議中的規定應用于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實屬過于繁復甚或不可行)的意見后,香港交易所決定修訂建議,將以應用第14章規定處理附屬公司股份計劃下授予股份而導致上市公司于附屬公司的權益可能被攤薄的問題(并應用第14章關于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的規定)。此外,香港交易所將修訂第14章,按所尋求計劃授權的規模計量出售事項(授出現有股份)或視作出售事項(授出新股或新股的期權)?!渡鲜幸巹t》第17章規定只適用于主要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
將予以采納的建議概要
以下是將予采納的建議概述:
A. 范圍
建議擴大《上市規則》第17章的適用范圍,使之涵蓋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授出股份獎勵及授出可認購其新股的股份期權的股份計劃,更多詳情依據適用規定。
香港交易所決定采納該項建議并將第17章應用于由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份提供資金支持的所有股份計劃。若有關授予股份不屬第17章范疇(例如獲授權人不屬第17章下合資格參與者定義范圍),那么上市公司可以使用第13.36條下的一般或者特定授權獎勵新股份?!吨靼迳鲜幸巹t》第17.01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3.01條)將予以修訂以體現這一變更。
B. 合資格參與者
香港交易所建議股份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應包括雇員參與者、關連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商(包括獨立承包人),以及向關連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商授予股份必須經薪酬委員會批準,并在上市公司授出公告中清晰說明授出有關股份的理由。
這項建議將予以采納,但略有修改,即向關連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商授予股份的責任不在薪酬委員會而在于董事會(鑒于薪酬委員會并不參與上市公司的日常營運,且對于非雇員參與者對上市公司長期增長所作出的貢獻未必完全了解)。
應注意的是服務提供商的定義明確表示不包括任何涉及提供鑒證服務又或須公正客觀地執行服務的核數師或估值師(即其可能不屬股份計劃中的合資格參與者)。
另外,香港交易所可在股份計劃訂立時,要求上市公司于通函中載列其獨立非執行董事對涵蓋這些非雇員參與者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股東的長遠利益(即符合業務需求或者行業標準等)的意見。
C. 計劃授權
香港交易所建議對上市公司所有股份計劃加設計劃授權限額,以不多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為限。之后此授權可由股東每三年更新一次。在獲得獨立股東批準(如屬控股股東2)的情況下,香港交易所亦容許可在三年內作額外更新,而控股股東不得就相關決議案參與投票。
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等建議,以保障少數股東,使他們有權否決上市公司不斷更新股東授權(尤其是考慮到大部分授予的股份不收取代價的事實)。然而,在優先發行股份后按比例增加計劃授權限額毋須經獨立股東批準,前提是在更新后,計劃授權未使用的部分(占相關類別已發行股份的百分比)與緊貼相關優先發行前相同。香港交易所可就計劃授權限額給予豁免,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上市公司的特定情況及行業慣例。
另外,香港交易所建議刪除現行《上市規則》有關未行使股份期權數目不得超過當時已發行股份 30%的規定。鑒于現時對未行使期權施加以30%為限的規定并非用來有效限制授予股份造成的股份攤薄影響,香港交易所根據對該計劃授權限額的采納對此項建議予以采納。
作為避免因向服務提供商授予股份而產生過度攤薄的保障,香港交易所還建議上市公司須在計劃授權限額內設服務提供商分項限額以及在其向發送股東的通函中披露厘定這分項限額的基準。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建議。
D. 授予股份的最短歸屬期
香港交易所建議規定授予股份的歸屬期為至少12個月,除非經薪酬委員會對授予上市公司特別指定的雇員參與者的股份批準較短的歸屬期,且須在授予公告中披露有關授予的詳情。該項建議意在符合股份計劃原意(激勵獲授人為上市公司長遠發展作出貢獻)。
在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包括其認為薪酬委員會難以就所有歸屬期較短的授予股份都逐一解釋)后,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建議,并對該建議進行修訂,讓董事會可自行決定向雇員參與者授予歸屬期較短的股份,前提是:
- 計劃文件載有授出期權或獎勵的歸屬期可較短的特定情況。任何有關安排均須于有關采納計劃的通函中清晰披露,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解釋為何有關安排屬恰當,以及授出期權或獎勵如何符合計劃目的(香港交易所在預審上市公司通函時會一并審閱上述披露資料);及
- 授予歸屬期較短的股份時,授出公告載有計劃項下特別允許授予股份的歸屬期較短的相關特定情況,及(如果是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予股份)薪酬委員會對歸屬期為何應較短的看法。
E. 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
香港交易所建議上市公司的計劃文件及有關授予股份的公告中應披露有關授予股份所附帶的表現目標(包括目標水平及表現相關指針,評估方法等)以及任何退扣機制的陳述,或者(若以上均無)否定聲明。此外,若授予股份并不設表現目標及/或退扣機制,那么薪酬委員會須說明其何以認為不需要設定有關條款。該等建議旨在透過披露更多數據,讓股東可評估上市公司授予股份如何有助提升上市公司的權益。
經考慮回應人士的疑慮,香港交易所采納了該等建議但作出以下改動:(i)有關計劃文件及授出公告中載列表現目標的描述可為概述及定性描述;及(ii)若股份是授予任何董事及高級管理層而不設表現目標及/或退扣機制,則授出公告中須披露薪酬委員會就為何毋須設定表現目標及/或退扣機制以及授予有關股份如何符合計劃目的發表的意見。
F. 行使價或股份授出價
就股份期權計劃下授出的新股份而言,香港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7章建議保留現時對股份期權行使價的限制。3 就股份獎勵計劃下授出的新股份而言,香港交易所建議不對股份授出價施加限制。
該項建議將予以采納,不過對股份期權及股份獎勵的不同最低價格規定在日后檢討政策時或可再作考慮。
G.授予股份的限額
就向個別參與者授予大量股份的限制以限制股份大幅攤薄影響,香港交易所建議超過1%個人限額須獲股東批準。該項建議將獲采納。
就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的限額而言,香港交易所建議須經薪酬委員會(而非獨立非執行董事)批準。但是,鑒于部分回應人士擔憂這可能會透過現時的獨立檢討(尤其是當有關檢討是由薪酬委員會執行董事主導的情況)削弱有關向關連人士授出新股的保障措施,該項建議將不會獲采納。
香港交易所還建議就向關連人士授出股份獎勵針對以下事宜提供最低豁免門坎:
- 向上市公司的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員授出股份獎勵,而授出的股份獎勵會使任何 12 個月期內向其授出的股份獎勵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0.1%;
- 向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主要股東授予股份(包括授予股份獎勵及期權),而這會使任何12個月期內向其授予的股份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0.1%;或
- 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授予股份(包括股份獎勵及期權),而這會使任何12個月期內向其授予的股份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0.1%。
且有關向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主要股東授出股份期權的500萬港元最低豁免門坎將被移除。
為了既保障股東免受過度攤薄影響又能向上市公司提供靈活性以構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薪酬架構,香港交易所會采納就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引入最低豁免的建議。香港交易所亦會采納移除有關授出股份期權的500萬港元最低豁免門坎的建議。
H. 有關授予股份的公告
香港交易所建議上市公司向以下參與者授予股份須個別逐一披露詳情:(i)關連人士;(ii)獲授予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的參與者;及(iii)于任何12個月期內獲授予股份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0.1%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而上市公司向其他參與者授予股份或可按獲授人類別合計披露。而且,建議香港交易所或可不時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獲授人的名單以及每名獲授人所獲授股份及期權的變動。
香港交易所會采納該項建議,針對向非雇員參與者授予大量股份方面提供額外保障,但是鑒于對可能披露商業敏感數據(例如目標水平通常與財務及營運表現有關,份屬機密)的疑慮,該項建議將作以下修訂:(i)移除上市公司須披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合約期長度的規定;及(ii)規定上市公司須就授予股份所附帶的表現目標進行定性披露,而非披露表現目標水平的詳情。
另外,香港交易所建議規定披露根據計劃授權及服務提供商分項限額(如有)未來可分別授出的股份數目。該項建議將獲香港交易所采納。
I. 中期報告及年報內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議上市公司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應披露以下內容:
- 向參與者(逐一個別披露)(依照建議H所述授予公告中所應用的分類)及其他參與者(按類別合計披露)授予的股份,以及其于匯報期內的變動的詳情;
- (就于匯報期內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而言)有關股份期權及獎勵于授出時的公平值以及所采納的會計政策;
- 匯報期內所有股份計劃中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數目除以該期間已發行股份加權平均數;以及匯報期開始時及結束時根據計劃授權(及服務提供商分項限額(如適用))可授出的股份數目;及
- 每項股份計劃的概要(僅適用于年報)
該項計劃將獲采納。
J. 有關薪酬委員會的工作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議規定上市公司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年內所有經薪酬委員會審閱的有關股份計劃的相關事宜。而且,薪酬委員會應說明為何其批準有關事宜屬適當以及授予股份如何符合計劃目的。
香港交易所決定采納該項建議,并修訂建議,以規定上市公司僅須披露有關的重大事宜摘要,并要求上市公司可于其薪酬報告或企業管治報告中作出有關披露。
K. 變更已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的條款須取得的批準
香港交易所建議有關變更須經由初次授出有關獎勵或期權的相關審批人(可包括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股東)批準,而非對已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的條款的任何變更取得股東批準。
盡管部分響應人士的回應認為建議過于繁重,但是香港交易所認為對投資者的保障不應被減損,同時表示該項建議旨在減輕上市公司的合規負擔。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建議。
L. 轉移股份獎勵或期權
香港交易所建議其可給予豁免,使股份獎勵或期權可為獲授人及其家屬的利益(例如作為遺產或稅務規劃)而轉讓予某載體(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繼續符合有關計劃目的,并遵守第17章的其他規定。
絕大部分回應人士同意該項建議,且該項建議將獲采納。
M. 未歸屬計劃股份的表決權
香港交易所建議,就《上市規則》規定的事宜(須股東批準)投票表決時,持有股份計劃項下未歸屬股份的受托人須放棄表決權,以及上市公司須于月報表中披露未歸屬股份數目。該等建議意在解決有關對發行人管理層在受托人行使未歸屬股份的表決權時造成不當影響的疑慮。
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建議,但略加修改,以涵蓋未歸屬股份是由信托人透過特殊工具持有的情況,并就法律規定信托人須按實益擁有人的指示投票的情況提供豁免。
但是,香港交易所將不會采納關于建議在月報表中披露未歸屬股份數目的建議,原因是部分響應人士擔心在月報表中披露未歸屬股份數目可能過于繁重及無必要,因為未歸屬股份的表決權本已受到限制。
N. 授出公告以及財務報告中的披露
香港交易所建議,股份計劃的條款及涉及現有股份的授予股份的詳情(毋須經股東批準,因為其不涉及發行股份)須予以披露,與適用于涉及新股的股份計劃建議 H 及 I的相關規定一致。
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計劃,并同意回應人士的意見,即有關披露應均衡且信息性充足。因此,將作出以下修訂:
- 移除授予涉及現有股份的股份時須刊發公告的規定;及
- 規定向以下人士授予現有股份須于年報作披露:(i)上市公司董事(逐一個別披露);及(ii)最高薪酬的五名人士(合計披露)。向其他參與者授出股份的詳情可合計披露。
O. 附屬公司的股份獎勵計劃
香港交易所建議擴大《上市規則》第17章的適用范圍,使之涵蓋涉及附屬公司新股或現有股份的股份獎勵計劃。
香港交易所建議豁免非重大附屬公司遵守第17章有關須經股東批準的規定,改為要求獲得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的批準,但是該等非重大附屬公司仍須遵守第17章的披露規定。
在審閱回應人士的意見(尤其是,認為若屬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該等規定應用起來過于繁重甚或不可行以及有關股份獎勵的相關攤薄影響反倒須受第14章或者第14A章中的視作出售規定規管)之后,香港交易所將修訂該項建議并予以采納但僅適用于主要附屬公司(基于該附屬公司的規模相對上市公司而言相當重大),而無論主要附屬公司有否上市。這意味著該項將以不會擴大至涵蓋非重大附屬公司。
P. 信托安排
香港交易所建議澄清第17章的規定亦適用于透過由上市公司于授股前特別指定的參與者為受益人的信托或類似安排授出新股或期權的股份計劃。香港交易所決定將采納該項建議。
Q. 于采納新股份期權計劃的通函中披露期權公平值
香港交易所建議移除有關在股份期權計劃尋求股東批準的致股東通函中宜披露期權公平值的規定,原因是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份期權及獎勵公平值的建議(見建議I)似乎對股東而言較有意義,讓股東可評估授予股份對其于上市公司的權益的攤薄影響。該項建議將予以采納。
R. 其他有關股份計劃的《上市規則》修訂建議
香港交易所建議修訂以下現時適用于股份期權計劃的《上市規則》條文,以使其亦適用于股份獎勵計劃:
- 第3.13(2)條 – 如董事按根據第17章而設定的股份期權計劃從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獲取股份或證券權益,則該董事仍可被視為獨立董事。
- 第10.08(1)條 – 有關上市公司不得在其于香港交易所新上市后6個月內再發行股份的限制,并不適用于按根據第17章而設定的股份期權計劃發行股份(有關股份的上市已獲香港交易所批準)。
- 第13.52(1)(e)(ii)條 – 上市公司就任何與第17章所規定的股份期權計劃有關的事宜刊發通函,都應向香港交易所提交通函擬稿供其審閱。
- 附錄10第7段 – 標準守則4項下證券交易的買賣限制,不適用于按在有關守則禁止進行買賣期之前授予股份期權時所預定的行使價行使的期權。
為了劃一《上市規則》其他部分中適用于股份計劃的規定,香港交易所將采納該項建議。至于預先審閱上市公司文件的問題,可能在日后的檢討中予以考慮。
過渡安排
該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并且已經獲得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準。上市公司須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就其股份計劃遵守該經修訂的《上市規則》規定。過渡安排將提供予在2023年1月1日屬生效狀態的現行股份計劃。摘要如下:
- 所有現有的股份計劃:上市公司將須由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開始遵守新的披露規定,包括就根據有關計劃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刊發公告,以及于生效日期或之后刊發的中期報告或年報中作出披露。
- 在生效日期仍然有效的股份期權計劃及獲預先授權的股份獎勵計劃:上市公司可繼續僅向經修訂第17章定義的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根據一般授權采納股份獎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能進行股份授予直至2023年1月1日后第二個股東周年大會之日為止。
過渡安排的更詳細內容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 |
主要附屬公司 |
其他附屬公司 |
|||||||
股份期權計劃 |
股份獎勵計劃 |
股份期權計劃 |
股份獎勵計劃 |
股份期權計劃/股份獎勵計劃 |
|||||
使用預先授權 |
使用一般授權 |
||||||||
披露于:
|
自2023年1月1日起 |
已遵守現行第17章規定的股份期權計劃: 附屬公司可繼續根據計劃授權授出股份期權 其他現有或新股份計劃: 授予股份獎勵或期權須遵守第十四章(基于用作未來授予股份的計劃授權規模)及/或第十四A章的規定 |
|||||||
向合資格參與者(經修訂定義)授予股份 |
合資格參與者的新定義適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財政年度 |
||||||||
計劃授權 |
上市公司可繼續使用現有的計劃授權授予股份 |
上市公司可根據一般授權授予股份,直至2023 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東周年大會為止 |
與上市公司相同 |
上市公司于授予股份前須遵守第14及/或第14A章的規定 |
|||||
修訂計劃條款以遵守經修訂第十七章的規定 |
于上述計劃授權限額更新/計劃授權屆滿或采納新股份計劃當日或之前 |
1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sultation-Paper/cp202110_c.pdf
2 若無控股股東,那么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以及最高行政人員均必須放棄表決
3 購股權的行使價必須不低于授出購股權時相關股份的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