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制度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據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的建議修訂條文(于2022年7月6日提交給香港立法會),針對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一項新的注冊制度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1 該等建議修訂條文載列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其亦將訂立一項新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發牌制度,相關內容涵蓋于本所法訊香港針對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發牌制度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該等法例修訂的目的是實施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要求,即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履行與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相同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同時還須遵守法定監管制度。該等修訂訂立之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于2021年5月進行了公眾咨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經發出一份《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對有關建議的注冊制度進行了概述。修訂條例草案列出了該項新的注冊制度的主要條文。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注冊規定
任何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業務的人員均需向海關關長注冊為A類或者B類。未經海關關長注冊而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或聲稱或者自稱為獲授權的或者注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即屬違法。根據該項新的兩級注冊制度,進行12萬港元或以上現金交易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注冊為B類注冊商,并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和其他規管要求,滿足《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中載列的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承擔一般性的法定責任(例如證書展示及通知要求)以及海關關長施加的注冊條件。A類注冊商將僅可從事12萬港元以下的現金交易。他們無須遵守適用于B類注冊商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但是須承擔一般性法定職責及滿足注冊條件。
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業務將被界定為進行任何以下活動的業務—
- 買賣(即為售賣、提供出售、購買,提供購買或管有以供售賣)、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貨品;
-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貨品,或為貴金屬、寶石或貴重貨品增值加工(例如切割和打磨);
-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
- 擔任以上(a)、(b)或(c)項中任何活動的中介人
物流服務提供商將并不僅因在其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口或者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而屬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定義范疇。
貴金屬,寶石,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支持工具的定義
貴金屬包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或釕。
寶石包括鉆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
貴重產品的定義是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備上述兩者且其交易價的至少50%可歸因于該等貴金屬或寶石或上述兩者(50%交易價門檻)的珠寶、表、服裝、配飾、飾物或其他制成品。此項定義不涵蓋構成任何醫療器具或工業設備的部分的制成品。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指的是以一件或多于一件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證明書或工具。此項定義不涵蓋將受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的虛擬資產以及已經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范疇的金融資產(例如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結構性產品及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一般注冊要求
海關關長在對申請人進行注冊時會考量擬將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用于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對該注冊人的事務或業務進行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文件、數據或記錄)的該申請人是否已經確實取得該處所的每名占用人的書面同意,讓獲授權人進入該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海關關長在授予批準時須將該注冊人的姓名或名稱計入注冊記錄冊,并指明其注冊類別,發出注冊證明書及為該注冊人的每間分行(用作進行面對面交易但并非主要營業地點)(如有的話)發出分行證明書。
申請注冊,注冊續期或者注冊批準的申請人須向海關關長支付費用。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進行的首次注冊將獲豁免支付注冊費及進行適當人選評定準則測試的費用。海關關長會獲賦權寬免某人或某類別的人的費用。
A類注冊人
A類注冊申請人將須提供以下文件:
- 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副本;
- 申請人表明以下內容的聲明:
- 申請人擬從事的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是為了合法目的而經營;或
- 申請人為了合法目的而從事并將繼續從事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就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關關長呈遞其注冊申請且于2023年1月1日前夕在香港營業的原有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交易商而言);以及
- 香港各業務處所的地址和通訊地址。
海關關長在將申請人注冊為A類注冊人時,將考慮該申請人是否為了合法目的而從事擬議的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或者該申請人是否為了合法目的而從事并將繼續從事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就于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關關長呈遞其注冊申請且于2023年1月1日前夕在香港營業的原有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交易商而言)。
海關關長批給的A類注冊為開放式——即其將持續有效直到被海關關長撤銷(例如由于失當行為,注冊類別變更或者該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交易停止營運)。
B類注冊人
B類注冊或者注冊續期的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文件:
- 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副本;及
- 香港各業務處所的地址和通訊地址。
B類注冊的申請人,該申請人的個人,合伙人,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均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笇嵰鎿碛腥恕沟亩x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就合伙而言)有權攤分該合伙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控制該合伙的資本或利潤的25%以上;有權行使在該合伙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25%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或行使對該合伙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或(就法團而言)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有權行使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25%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或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
海關關長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將顧及的因素有:該人的財政能力及償付能力,是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因為任何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或者其他涉及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的罪行而被作出裁定;以及曾不遵守監管規定或者不履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注冊人的其他職責。
海關關長批給的B類注冊人應要定期審查——即其有效期為3年,不過可由海關關長續期。B類注冊亦會在發現有失當行為,注冊類別變更或者該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交易停止營運后失效。該續期期限為3年,從續期當日起算。B類注冊人將須在該注冊屆期之前至少60日向海關關長提交續期申請。B類注冊及注冊續期的申請人,該申請人的個人,合伙人,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均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并確實取得所有住宅處所(用作業務處所)的每名占用人的書面同意,讓獲授權人進入該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若B類注冊人在該注冊屆期之前至少60日向海關關長提交續期申請,那么該注冊人將能夠在該注冊屆期之后繼續運營,條件是其續期申請在以下時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仍然未有決斷:(i)海關關長批給或拒絕批給續期注冊;及(ii)注冊人撤回續期申請。
持牌小販登記
希望從事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的小販將獲豁免商業登記,條件是其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獲發牌。就持牌小販注冊人而言,業務處所指的是該人可進行販賣的固定攤位的位置或該人可進行販賣的范圍。
原有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過渡安排
在緊接2023年1月1日前一直在香港經營且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原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將能夠在未有進行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的情況下(以被視為擁有B類注冊的狀態)繼續運營最長可達9個月。若其希望在2023年9月30日之后繼續運營,則須向海關關長申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若原有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在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向海關關長提交注冊申請,那么該交易商將能夠在2023年9月30日之后繼續運營(以被視為擁有B類注冊的狀態),條件是其注冊申請在以下時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仍然未有決斷:(i)海關關長批給或拒絕批給注冊;及(ii)申請人撤回注冊申請。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注冊人的責任
注冊人將須遵守海關關長施加的作為注冊條件的若干規定。根據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注冊人須在其主要營業場所及其各處分行(如有)的一處顯眼處或者透過其它方式(若有關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是透過互聯網或者其他電子方式在網站上進行)展示其注冊證明書。若注冊人未有以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中指定的特定方式展示注冊證明書且無合理理由即屬犯罪,最高會被處以50,000港元罰款。
如下若干事宜須向海關關長具報:
- 該注冊人提供的資料發生任何變更;及
- 注冊人擬停止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身份經營業務的意向。
未有遵從該具報規定的人員將構成犯罪,最高會被處以50,000港元罰款。
A類注冊人
A類注冊人須于其注冊生效日后每個周年日當天或之前向海關關長支付年費,否則會被采取紀律制裁(罰款除外)。
B類注冊人
在香港與非B類注冊人士從事指明現金交易(即款額至少達120,000港元或其等值外幣的現金交易)的B類注冊人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中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包括《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中載列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規定。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B類注冊人將會被采取紀律程序及紀律制裁,包括譴責,糾正命令,最高500,000港元的罰款,以及暫?;蛉∠再Y格。若指明現金交易是在兩位B類注冊人之間進行,那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不適用于交易中付款一方的注冊人。
任何擬議成為B類注冊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的人士均須獲得海關關長書面批準。海關關長需信納該最終實益擁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屬適當人選。任何在沒有海關關長批準的前提下成為B類注冊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合伙人或者董事的人士,無合理理由即屬犯罪,最高會被處以50,000港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
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制度的豁免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注冊規定將不適用于政府、銀行、持牌當鋪、以及或獲證監會發牌法團(該法團從事的是附屬于其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工具設施、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亦將獲豁免,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附屬于其的主要業務?!洞驌粝村X條例》下監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無豁免,該等人士目前僅在其從事與其各自部門相關的指明交易(不包括進行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時被要求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中的打擊洗錢規定。
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賦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秘書權力訂明透過規管獲豁免的人士的類別或描述。
如符合以下條件,海外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例如來香港參加商品展銷會或者與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及其他客戶打交道的外籍交易商)將獲豁免:
- 該海外交易商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就個人而言);或
- 屬未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海外公司(就法人而言);及
- 未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及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該人士在任何指定年份內未有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總計超過60個日歷日。
海外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無需遵守適用于B類注冊人的海關關長注冊規定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海外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在香港從事指明現金交易時,須在以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前向海關關長提交一份現金交易報告:(i)該交易之后的1日;或(ii)指明個人(即位于香港的個人交易商或者該交易商的個人代表)離開香港時的最早時間。該報告須包含以下內容:
- 基本的交易商資料;
- 與交易相關的各名指明個人的旅行資料;
- 交易資料;及
- 基本客戶資料。
海外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如未能按指明方式及時間期限提交現金交易報告的均屬犯罪,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記錄冊
海關關長負責備存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記錄冊。該記錄冊須指明注冊人的姓名、注冊類別、主要營業地址及各分行地址(如有)。該記錄冊須提供予公眾成員以便他們能夠確定他們正在與A類注冊人或者B類注冊人往來。該記錄冊在正常辦公時間免費提供與公眾查閱。海關關長如信納存在合理理由,就能夠在公眾記錄冊中不披露有關主要營業地址或者分行地址。
對不合規或者失當行為的制裁
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包含可透過被處以罰款及/或監禁進行處罰的各類罪行,包括以下:
無注冊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在沒有注冊為A類或者B類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情況下,如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或者聲稱或者自稱為注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或者是獲授權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即屬犯罪。如未進行B類注冊即在香港以業務形式從事指明現金交易,或者聲稱或者自稱為B類注冊人或者是獲授權在香港從事指明現金交易業務的人士,亦屬犯罪。
該等罪行最高可被處以罰款100,000港元,監禁6個月及注冊資格取消。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如有人士在向海關關長提交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申請,發送給海關關長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通知或者為該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申請或者通知而提供予海關關長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i)在要項上作出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并知道該項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ii)遺漏任何要項以致該項陳述成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及知道該項陳述遺漏該要項,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遺漏該要項。該等罪行最高可被處以50,000港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海關關長關于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人的權力
海關關長擁有廣泛的監管權,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及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中的其他監管規定。海關關長能夠進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人的業務處所作例行視察,調查不合規之處,要求提供文件及記錄,以及施加紀律制裁??赡艿闹撇梅绞桨ㄗl責、糾正行動令、罰款(僅針對B類注冊人)及暫時吊銷或撤銷該人員的注冊。如有以下情況,海關關長可以取消或者暫時吊銷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注冊:(a)A類注冊人因為在香港以業務形式從事指明現金交易,或者聲稱或者自稱為注冊人或者獲授權的人士(未進行B類注冊)的犯罪而在香港被定罪;(b)未能遵從海關關長條例或者注冊條件(包括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c)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年費;(d)未能遵守糾正行動令;(e)不再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f)為非法目的已從事,正從事或者將從事該業務;及(g)未能就將住宅處所用作營業處所供其進行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而確保取得每名占有人的同意。
沒有遵從采取糾正行動的命令的B類注冊人可能會被要求就其犯罪狀態持續的每一天支付最高10,000港元的罰款。